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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建设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8-07-28 08:42    【  【打印】【我要纠错】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区建设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藏建人[2008]104号

各地(市)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提高我区建设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建设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6号)和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建设系统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区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把培养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为我区建设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全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从2008年9月开始全面启动,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定级鉴定工作。全区建设系统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都要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工作目标是: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逐步推广,力争到2012年底实现全面持证上岗。同时,基本完成培养技术熟练、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建设行业技能型人才队伍的总体工作目标。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全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工作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自治区建设厅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和题库、统一鉴定和颁发证书,分级管理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建设厅设立自治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全区建设系统内各类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市)建设部门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暂行)》(藏劳社办[2005]4号)规定,分级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建设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市)建设局应进一步完善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自治区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划、规定、措施和实施办法,切实组织好所属范围内的建设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各类建设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指定专人负责,对本企业技能劳动者进行摸底调查,对“持证上岗”制度进行宣传,组织好本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等级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国家职业技能资格包括: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凡属国家已制定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的职业(工种),建设系统从业人员都可自愿申报参加鉴定;凡属建设行业特有并属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专项技能操作的从业人员,可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今年第一批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为:钢筋工、防水工、架子工、木工、建筑雕刻工(此五个工种仅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另行通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国家已颁布考核规范的,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考核。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通过考核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合格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操作技能考核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选择典型工件、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100分制,两项考核都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对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完成理论知识考试的,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可采用口试和用人单位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考核规范进行,以操作技能为主。

  (三)凡在第一批实施鉴定职业(工种)岗位上就业的人员,必须参加鉴定,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或晋级考核条件,认真审核把关,把申报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他岗位上就业的技能劳动者,各企业要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参加下一批鉴定。

  四、措施和要求

  (一)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首先,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在进行招投标、资质审查、分包工程等工作时要与持证情况挂钩。其次,要强化管理机制,特别是鉴定、证书发放几个环节的管理。各地(市)建设局要加强基础建设,做好统计和建档工作,建立建设行业技术工人信息库,以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促进建设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同时,要完善激励机制,制定和完善促进工人积极参加技能鉴定方面的规定、办法与奖惩措施。

  (二)强化劳动监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凡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比较复杂、属于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落实国家关于“就业准入、持证上岗”的政策。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新招收技能型劳动力时,要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暂未取得证书、企业又急需的人员,经批准可先招收,但必须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新岗位的技能鉴定,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才能从事新岗位的工作。

  非本专业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事技术岗位工作,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到相应岗位就业。

  (三)切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市)建设局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1、摸清底数,制定规划。各地(市)建设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摸清所在地建筑企业职工队伍的底数和现状,重点是农牧民工的技能素质水平,确定应培训劳务人员人数和技能等级结构,制定完成本地(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目标规划。

  2、加强鉴定基地的建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原来“五大员”培训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设施、设备、操作工位和检测工量具,重点加强操作技能鉴定基地的建设。

  3、加强理论教师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各地(市)建设局要选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理论教师,并组织好师资培训。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好考评员,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承担鉴定考评任务。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考务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督促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在组织培训与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鉴定规范及考务规则,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认真抓好每一个环节,确保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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