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03 14: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村[2008]24号
各市州、县(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规划建设局:
根据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省政府2008年拨付了村镇规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村镇规划编制。为保证村镇规划质量,严格控制规划编制时间,降低规划编制成本,省建设厅组织了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县(市、区)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项目招标,并全权委托各市州村镇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村建设省级推进村规划编制项目招标工作。
目前,第一批6个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县(市、区)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已经编制完成,第二批8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单位和107个省级新农村建设推进村规划编制单位招标工作全部结束,各规划编制单位已开始规划设计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推进单位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编制按时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镇规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推进村镇有序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引导农村新建房屋建设到规划点上,推进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村镇建设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做到规划先行,纵览全局,统筹协调,依法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任务。
二、推进单位要做好配合,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划编制是一项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复杂工作,规划编制单位需要了解和掌握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各推进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编制单位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特别要及时提供有关测绘方面的资料,以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和编制时间。
三、各级新农村建设管理部门和村镇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为规划编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推进单位尽快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做好规划编制的督促指导工作,按省统一制定的村镇规划合同样本及时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备案,并严格按合同要求推进村镇规划按期保质完成。帮助编制双方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组织规划论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规划的审批。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有关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村镇和各级领导编制规划和实施规划的法律意识。
四、做好规划的审查与批准工作
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乡镇政府要及时与市州、县(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联系,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建设厅及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做好规划审查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及时做好规划审批工作。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建设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和报批。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村庄规划不少于1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五、加强村镇规划编制的组织管理
建立周报制度,各市(州)、县(市)、镇(乡)及规划编制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周向上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汇报一次规划进展情况,省建设厅进行统一调度,确保规划按时保质进行。
六、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法进行各项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越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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