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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21 19:33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2008]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等规定,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至2008年2月27日停止使用。为加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凡我省新开工中型以上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二级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含持有相应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未发布前,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暂限由本专业二级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含持有相应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原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含备案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停止使用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含备案证书),且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含备案证书)不再作为企业申请资质的考核依据及条件。

  四、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业企业注册人员指标的考核,暂按企业实有的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书)和三级项目经理人员条件考核。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积极动员各有关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通过考试、注册获取相应执业资格,以满足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工程项目管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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