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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申报2008年度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2008-06-19 08:44    【  【打印】【我要纠错】

青建科[2008]214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08]64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8年度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建筑应用示范: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高层建筑)及太阳能供热制冷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利用太阳能公共区域照明技术;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地质条件适宜地区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污水源热泵供热制冷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供热制冷技术。

  二、申报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书、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将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

  2、申报项目要达到相应技术门槛,具体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指南》(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3、请申报单位项目所在地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把关,通过初步审查后由当地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上报省建设厅科技处。

  4、由于时间紧迫,请申报单位务必于2008年7月10日前将申报书、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等有关申报书面材料一式六份,报送省建设厅科技处,并提供电子文档。

  联系人:梁琦樊娜

  联系电话:61551766145947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报书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青海省 2008年度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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