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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7-03-01 11:31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监理人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含县,下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以及乡镇级监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全省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乡镇农机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中在编在岗,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检验、考试、农机事故处理等专业岗位工作的监理人员。其中:检验员,是指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的人员进行考试的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处理农机事故的监理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监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工作;

  (四)完成党委、政府和农机管理、安监等部门及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检验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考试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规范性文件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考试工作;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农机事故处理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农机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和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三)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监理人员招收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拥护党的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爱岗敬业,有较强的为农服务意识,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熟悉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职位)所需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六)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目前已经在编在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通过进修、专业学习、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乡镇级监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监理人员:

  (一)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有关部门立案侦察未结案的;

  (四)国家有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和社会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单位或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的权利:

  (一)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试,办理核发有关牌证手续,不合格的,有权拒绝办理;

  (二)对农业机械进行年度、季节性、临时性检验;

  (三)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违章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四)处理农机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时统计报告农机事故;

  (五)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事故的各类档案进行管理,办理有关手续;

  (六)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及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七)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专业岗位人员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组织协调及依法行政能力,事业心、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具有监理人员资格,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三)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工作的生理缺陷;

  (四)熟悉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有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综合协调能力,在农机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第四章申报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

  (二)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相关管理信息,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审定。

  (三)乡镇级监理人员,须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经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相关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专业岗位人员申报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专业岗位人员审批表》。

  (二)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向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推荐,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相关管理信息,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一审定。

  第十八条专业岗位人员配备规定: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分别不少于三名;省农垦、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分别不少于两名。

  第五章 培训、考试

  第十九条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主要职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监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新法规宣贯培训及考试,建立高素质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的培训考试。省辖市及省农垦、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乡镇级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检验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部、省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操作规程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考试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农业机械常识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3、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驾驶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驾驶技能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二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内容:

  (一)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的办法、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十四条参加培训的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培训考试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凡是参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一)未按规定完成培训课时的;

  (二)扰乱培训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不遵守考试纪律的。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件是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

  监理人员的证件号码与其胸徽号码一致,两者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乡镇级监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考试结果、证件及胸徽的编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考试结果、证件及胸徽的编号,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

  专业岗位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考试结果,并分别制发《农机监理检验员证》、《农机监理考试员证》和《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证》。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专业岗位人员证件式样执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县、乡镇各级监理人员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和考核审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监理人员证件上签注定期审验章,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输入考核审验信息。

  定期审验章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发。

  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证件每五年换发一次。换发工作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证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证件遗失的,应及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补登遗失声明,满一个月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件补领申请表》,并逐级上报至发证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在其相关证件有效期内,必须参加省或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组织的复训。证件有效期满,经省或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训考试,合格的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相关证件,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暂扣证件。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审验或考核审验不合格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三)执行考试任务时有妨碍考试的行为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诉查实的;

  (四)不执行考试标准,或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擅自增、减考试难度的;

  (五)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拖延、刁难送检人的;

  (六)农机事故处理有失公正的;

  (七)违反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证件暂扣期内,不得继续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凡需重新上岗工作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领取被暂扣的相关证件。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存在第三十七条列举的情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相关证件,并逐级上交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二)因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或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的;

  (三)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参加复训或复考不合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物品,接受贿赂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特大事故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违法乱纪情况较重必须调离该工作岗位的。

  属上述(四)至(七)情况证件被注销的,在注销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监理人员及专业岗位人员证件。

  第七章执法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持有监理人员证件,服装标准整洁,佩带胸徽及其他农机监理行业标识,举止端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亮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依法行政。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同时向农机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越权和违反程序从事农机行政许可、非许可性行政审批;

  (五)对群众举报不受理、不办理,或互相扯皮、拖延推诿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或搭车收费;

  (七)在工作、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间饮酒;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或社会公布,并应依法接受农机主管部门、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单位监理人员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其做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条监理人员在处理农机事故或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监理人员执法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农机主管部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二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做出重要(重大)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应给予表扬、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依法办事,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防止或者消除事故隐患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重要或重大成就、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业绩或特殊贡献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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