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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6-17 16:13    【  【打印】【我要纠错】

建人[2008]10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提高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共同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并根据各地提出的培训需求,确定了2008年示范工程培训目标。现将《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和2008年培训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企业和培训人数,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为协调指导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成立了示范工程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教育司承担。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8年7月11日前将实施企业名单和培训人数落实情况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备案,于2008 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示范工程工作小组。

  电话:(010)58933100、58934517

  邮箱:cuiyong@mail.cin.gov.cn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邮编:100835

  附件:

  1.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2.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指导示范工程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实施示范工程摆上重要位置

  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是《就业促进法》确定的重要内容。建筑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行业,农民工是建筑业产业工人的主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各地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低、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提高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各级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示范工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实施主体

  示范工程的培训对象为自愿参加培训的建筑业在岗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农民工必须与所在企业订有劳动合同。对地震受灾地区户籍的农民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示范工程主要针对砌筑工、木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等建筑业关键工种开展,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常识、职业基础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建筑企业。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劳动合同签订率较高,各项劳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有培训机构和培训设施健全,或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建立委托培训关系;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筑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时要优先安排。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培训管理

  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制订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参训人员及培训目标,明确培训机构、课程、师资、时间、场地、经费等安排和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培训机构可以是企业自有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师资、时间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需要进行安排。在保证培训质量前提下,基础知识培训可在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可依托施工现场进行,实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由建设部门初审、归集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的动态管理。对培训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督促实施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培训任务完成后,要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情况要汇总上报。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统计。

  四、规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并降低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要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应按照《关于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要健全建筑业关键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落实培训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示范工程培训资金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实施企业应首先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农民工培训费用,在此基础上,对经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参考当地相应职业(工种)的社会平均培训、鉴定费用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个人收取培训、鉴定费用。为便于操作,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任务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由实施企业代其向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须附考核验收报告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建设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要督促、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账目公开,防止暗箱操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骗取或冒领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拨款项;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各自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实施企业安排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和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

  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示范工程取得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要把实施示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制。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企业的指导和对培训、鉴定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建筑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积极性,确保示范工程取得实效。

  附件2: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目标

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 
培训目标(万人) 
天津
2 
上海 
2 
重庆
3
河北
2 
内蒙古
2.5 
黑龙江
4 
吉林 
0.5 
辽宁 
3 
山东 
4 
江苏 
7
安徽
7 
浙江 
1 
福建 
2 
江西 
3 
湖北
6 
湖南 
4 
广西 
1 
海南
1.5 
贵州
0.5
四川 
5
陕西
1.5
宁夏
1
青海
0.5
合计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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