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1 17: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土地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土地评估质量,维护土地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评估法规及《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土地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本规范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经行业自律组织登记注册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进入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的、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范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土地评估资格机构执业并注册的土地估价师。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取得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外省土地评估机构来陕执业,应在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省土地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六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八条执业人员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并按规定办理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手续方可执业。未经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中介服务业务。
第九条注册土地估价师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利用评估中所掌握的委托方的资料向委托方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向委托方索贿、行贿,或按委托方要求出具不真实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土地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到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可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查阅与业务相关的资料,并按要求,对有关资料保密。同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注册土地估价师有权要求委托评估单位或个人配合评估方获取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如因委托方提供情况不实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注册土地估价师不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五条土地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独立分析、独立判断、独立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臆断行事,而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土地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土地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土地评估业务,履行土地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土地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十八条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评估业务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签定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土地评估机构承办土地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土地估价师。项目责任土地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注册土地估价师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摄影手段,做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项土地价格,评估方法应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按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土地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两名注册土地估价师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注册土地估价师专用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七)业务档案管理:各评估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份报告的文件编号、工作底稿、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有案可查。存档期不少于5年,凡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司法鉴定评估、抵押评估的评估报告存档期应在10年以上。
第十九条机构统一收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按执业规则规定,在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评估项目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注册土地估价师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注册土地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违反客观原则,迎和委托者要求,弄虚作假,抬高或压低标的物价格;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凡有违反本规范行为者,由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由本会暂停或撤消、降低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资格或资信等级,并报国土资源部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予以公告,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经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规范由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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