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6 16: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
项目备案材料齐全后,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应该实行核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企业,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凡备案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查。
第八条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可延长至14个工作日)向申请备案的企业出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在7个工作日内计算。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的同时,要抄送项目涉及的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九条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二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项目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企业须向投资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本级部门的备案或报请上级部门撤消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上月备案项目办理情况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各市、县、区政府均按照本办法实施备案管理,不再另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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