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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关安全的规定

2008-06-02 09:3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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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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