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1 17:1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为了促进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近年来评选省优质工程奖活动情况,为适应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决定对原《评选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优工程奖),是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程奖,是我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省优工程奖评选对象为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评选工作委托云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省优质工程奖由建筑企业自愿申报,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以及省有关部门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达到本地区和本系统一流水平。
第四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申报推荐“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通过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工程范围和规模: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应已形成生产能力,且工程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
二、交通工程:
1、长度里程在3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里程在5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3、单座桥长在200米以上或单跨在40米以上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互通立交及其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共建筑、市政和园林工程:
l、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4、100间标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5、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门诊楼或住院楼。
6、桥面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及3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7、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工程。
9、日供水在10000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1O、日处理污水能力在10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11、长度在8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12、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住宅工程:
l、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齐全,并按规划建成的小区或组团。
2、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五、水利工程: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主体工程。
第六条民族风情建筑,华侨、国际友人、友好团体及外国政府捐赠建设的科研、希望学校等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虽规模略小,也可参加评选,但必须严格控制。全省所有行政县推荐的工程项目达到要求规模85%以上的,可以参加二、三等省优工程奖的评选;其中,贫困县推荐的工程项目达到要求规模70%以上的,可以参加三等省优工程奖的评选。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外国和港、澳、台建筑企业在省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工程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工程。
3、有质量隐患或发生过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工业项目主要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建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社省或地区认定的优秀设计。
2、工程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质量达到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3、竣工验收资料已经备案的工程。
4、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没有发现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危及结构安全的隐患。
5、工业、交通工程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住宅工程除应符合本条1—4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4)应具备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成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工程。
第十条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同样达到本省或地区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申报程序:
1、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或外地的(含省外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评选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条款的,均可申报《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2、各地、州、市申报“省优工程奖”的施工企业,可向本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协会申报。跨地区的施工项目,还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意见。
3、申报“省优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二条依据本办法初审未通过的工程项目将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内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4)施工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的证明材料(地、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原件)或优秀设计材料复印件一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7)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理报告一份;
(8)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9)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1O)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20张。
2、要求:
(1)必须使用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对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的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如有差异,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省建设厅建管处和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共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若干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被查工程所属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协会派人配合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价结果。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3、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4、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检验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检验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6、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省优工程奖的评审工作由省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复查意见,审查、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评选获得云南省优质工程一、二、三等奖的主要依据。
1、云南省优质工程一等奖:
(1)具有接近国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省内一流工程;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效果显著;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印章、文件、复印件、照片清晰;
2、云南省优质工程二等奖:
(1)具有省内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2)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效果;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文件清晰;
3、云南省优质工程三等奖:
(1)具有本地区或本系统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2)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3)施工技术资料齐全。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荣获云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向获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在云南建设网和《云南建筑业》杂志上公布表彰,并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云南省优质工程荣誉标志。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省优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参与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经获得“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存在影响使用功能问题或结构安全隐患,省评审委员会可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取消该工程”省优工程奖“称号的决定,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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