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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03-06-09 09:3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企业市场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社会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内容包括: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记录。

  良好行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和优秀工程设计以及其他荣誉称号,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不良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行业公约、不履行勘察设计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省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青海省勘察设计协会负责全省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各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核实,并向省勘察设计协会提供。信用信息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发布。

  第五条下列行为均应载入良好行为记录档案:

  (一)勘察、设计企业

  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和优秀QC小组等荣誉称号的;

  2.获得省、部级其他荣誉称号的;

  3.在勘察设计市场检查和工程质量抽查中成绩为优良的;

  4.年度内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一次性审查合格的;

  5.连续二年资质年检合格的;

  6.有良好社会信誉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

  2.年度内所审查项目未发生审查质量问题的;

  3.连续二年资质年检合格的;

  4.有良好社会信誉的。

  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应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一)勘察、设计企业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设计企业在没有勘察报告的情况下或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4.设计企业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5.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的;

  6.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7.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并且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8.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9.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10.未签订或履行勘察设计合同,未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的;

  11.未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项目的;

  1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和图签图章的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1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

  14.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承包业务再次转包的;

  15.违反《青海省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的;

  16.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及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

  3.无故拖延时间且服务质量不好的;

  4.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的人员从事审查工作的;

  5.超标准收费的;

  6.施工图经审查后出现审查质量问题的;

  7.其他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信用档案可作为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资信评估、资质审查、资质年检及从业范围增减等的依据。

  第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经核实,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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