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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青海省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008-06-01 10:2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参照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特制定青海省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创建范围

  全省设市城市,州府及县城所在地有植树绿化条件的建制镇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制定创建园林城市计划,已正式开始实施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省建设厅《青海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的。

  三、申报程序

  省级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前。

  1、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2、由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组织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提出评定意见,命名省级园林城市。

  四、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城市公园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化建设、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情况、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苗圃建设、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科研成果、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投融资情况、居住区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及创建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五、考核办法

  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绿化情况、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城市,委托青海省风景园林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六、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由省建设厅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八、工作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创建园林城市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创建园林城市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城市对整个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科学规划,统筹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明确目标,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避免搞形式主义,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努力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延伸阅读: 青海省 省级 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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