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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003-06-20 17:2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自愿加入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评估行业管理是指协会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合法权益保护和执业行为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协会负责本省范围内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评估行业实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协会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第六条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必须依法设立相应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七条土地评估机构执业实行注册制。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应向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取得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后,机构方可持注册证书执业。

  第八条土地评估机构法人代表应由注册土地估价师担任;已离退休的非职龄人员不得作为土地评估机构的发起(出资)人。

  第九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业务台帐,按规定及时将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送协会。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机构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招聘各类专业人才,其从业人员应以土地估价师为主体,固定从业人员应是无挂靠单位的自然人。

  第三章 土地估价师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经全国公开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者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国土资源部印制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全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由协会编制计划,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一)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土地估价师培训项目结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协会进行登记。

  (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学时按规定标准计算或折算。注册土地估价师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土地估价师发证前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继续教育培训;土地估价师注册必须具有一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实行注册制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土地估价师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未经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注册土地估价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注册土地估价师的称谓;

  (二)承办土地评估业务;

  (三)按有关规定查阅土地评估相关地籍、地价资料;

  (四)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报告;

  (五)拒签内容不实的虚假证明和土地估价报告;

  (六)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解释;

  (七)有效合同或约定规定的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按有效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土地估价服务,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土地评估业务;

  (六)保守执业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七)在执业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八)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

  第四章 中介执业行为

  第十六条经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为其提供评估服务。土地评估机构依法依规从事土地评估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土地估价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和土地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二)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应及时、准确;

  (三)对执业中知悉委托人的有关秘密事项应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

  (二)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文件资料和土地估价报告;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五)聘用按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执业;

  (六)冒用或借用他人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

  (七)假借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名义进行土地评估,并不遵守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定;

  (八)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

  (九)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督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年检评审制度。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本年度的执业情况和业绩进行检查、评审,年检评审结果作为机构执业能力确定、注册土地估价师表彰和惩戒的依据。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经年检评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降低执业范围等级的处理。

  建立举报制度。协会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在土地估价和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过程中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将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情况、年检评审结果、抽查评议结果、社会投诉情况、违规惩处情况等记入执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土地评估执业能力的机构或者未经注册的机构及其人员所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作为土地使用权处置和交易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违法违规执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暂停执业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

  (三)降低执业范围等级;

  (四)除名;

  (五)注销注册证书;

  (六)报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违法违规执业的,按照《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理;因违法违规执业给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的,冒用或者借用他人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执业、除名、注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二)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文件资料、土地估价报告的,给予暂停执业、降低执业范围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注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三)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注册号码的,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注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四)其他违法违规和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及守则执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种类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估价报告、技术报告和业绩清单按规定应报备案而不报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执业、除名、注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注册土地估价师未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理;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给予除名、注销注册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按照《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协会有权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拒绝、阻挠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执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处理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的违规执业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协会对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涉及土地价格裁定的,由协会指定具有执业能力的土地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二)对违规执业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三)拟定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五)研究和审议处理意见;

  (六)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定》的规定,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给予除名或者注销注册证书处理的,由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给予暂停执业、降低执业范围等级处理的,由协会专门惩戒委员会决定;给予其他种类处理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协会会长决定。

  被处理的土地评估机构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应向协会交纳公告费和相应的查证、认定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注册土地估价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外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本省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条件,并到协会登记备案,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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