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8 14: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对建筑施工活动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理决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对未按时上缴安全生产许证的,省厅将对其加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上缴和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随时对该通告进行更新。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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