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7 17:5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决定对在本市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
第二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标准化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实行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通过标准化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标准化专业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标准化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事标准化工作,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㈠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1、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㈡标准化工程师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标准化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六条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㈠标准化助理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㈡标准化工程师
《标准化理论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
以上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七条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并进行题库管理,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重庆市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重庆市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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