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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5月26日至6月5日报

2008-05-20 09:59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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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函[2008]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发[2002]116号文件的通知》(黑人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11月8日

  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008年11月9日

  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办法。报考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5月26日至6月5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rsks.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我市考生请选择“牡丹江考区”,按照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6月2日至6月6日

  2、首次报名的考生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申报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和上年度本专业考试的准考证;在外省市参加2007年度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3、考生将报考所需材料交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外县(市)考生由当地人事局负责报名,个人不予以受理。各主管部门按要求到市考试中心(西小太平路、七星街北103号五楼)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每人报名费15元,每报考一科考试费32元)。不进行现场确认、交费,报名无效。联系电话:6271996.

  4、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公司等无主管部门或档案在人事代理服务中心挂靠的考生按要求将材料报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报考单位填写牡丹江市人事代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232026.

  5、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打印准考证

  凡已完成现场确认并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8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进入“准考证打印”界面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予受理。

  五、考场设置

  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参考用书

  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联系,联系人:刘昭辉;联系电话:6277103.

  七、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考试前与报名点联系。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附件: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牡丹江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四科(《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九条)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报二科(《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注: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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