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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6-03 09:16    【  【打印】【我要纠错】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扩权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为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今年年初,省政府印发的《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中提出了2008年-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达了各地2008年住房保障分解目标,明确了新建和竣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任务。从今年以来工作进展情况看,个别地方仍存在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小、项目储备不足的问题,影响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进度调度制度,加快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工程进度,确保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目标的完成。要求各地今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底前应达到竣工备案条件;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底前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入施工阶段。

  二、积极谋划一批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城市规划等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新开工和竣工规模要分别达到本年度城镇住宅新开工和竣工规模的10%左右。要抓紧谋划明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9月底前建立明后两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并抓紧办理相关手续,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奠定基础。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特别是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不足的地方,可以采取在商品住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各种套型的数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以及销售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四、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规定及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尽快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进度、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对去年以来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集资建房)和今年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集资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各类套型的数量及比例)、优惠政策的落实、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销售价格及相关管理等情况(按项目进行汇总),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的有关情况,7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阶段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问题,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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