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6 10:5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建)字[2008]48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震中区楼房大面积倒塌,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决定2008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对既有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一次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即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教育工程;医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二)住宅和塌陷区安居工程;
(三)“塞上农民新居”工程;
(四)1989年前、1989—2004年的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基本情况全面统计排查;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内容
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
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依据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2.《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
3.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做好学校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学校布局规划,严禁在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带、水库下游、滞洪区内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用设施。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或不按建筑规范、抗震规范建设造成质量隐患的,要以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等公共建设项目的设计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抗震设防类别、场地类别、本区抗震设防裂度进行相应的建筑抗震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三)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依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在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不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对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资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对全区学校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等工作,对正在建设的优质标准化高中、职业学校、百所回民标准化小学、希望小学等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各市(县)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的情况上报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并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
1、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
4、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工程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的总结于2008年6月10日前报送建设厅。
第二阶段,在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基础上,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
具体时间及内容安排另行通知。
建筑业处联系电话:0951—5011154联系人:李治国
质监总站联系电话:0951—5179516联系人:常福荣
附件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用表(略)
3:在建工程抗震设防综合质量检查统计表(略)
4:年既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排查统计表(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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