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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8-05-30 15:18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管理,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湖南建设网站的对外宣传管理。

  第三条厅对外宣传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年度对外宣传报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厅重大新闻宣传活动,包括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全省性会议的宣传报道和专题报道、专题采访等;

  (三)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

  (四)负责厅应送审新闻报道稿件的审查;

  (五)办理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对外宣传工作。

  第四条厅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报道,不定期地发布或通报建设系统的重大新闻。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领导同志到我厅视察工作或出席有关会议的宣传报道;

  (二)厅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厅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厅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本单位或本系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

  (六)厅领导指示的报道内容。

  第五条对外宣传应明确主题、把握重点。厅对外宣传应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党报、党刊、党台,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举办的报刊(含内部刊物)和湖南建设网,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下几个方面不得报道:内容过于单一、对全省建设系统指导意义不大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各类讨论稿;由厅进行初步评审,有待上级或进一步研究确定的工作;把握不准确的重要数据;与其他部门有争议,有待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带有密级的材料;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会议;其他经厅党组确定不宜公开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厅对外宣传工作程序:

  (一)新闻发布会以厅名义组织,由厅办公室负责申报,相关处室或单位配合落实;新闻通气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处室组织并落实,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办公室备案。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厅领导或厅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通气会一般由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发布新闻,必要时可由厅领导发布。

  (二)对于来访(包括来电、发传真)的新闻媒体,由厅办公室统一接待,并填写《湖南省建设厅新闻采访约稿登记单》。是否接受采访、谁出面接受采访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审批。

  (三)对于需要邀请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需要在湖南建设网上发布消息的处室和单位,须提前两天填写《湖南省建设厅对外宣传填报单》,并提供拟宣传报道的材料,交厅办公室初审,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络,主办处室或单位负责做好接待工作。重要事项需报厅长审核同意后方可邀请新闻媒体。

  (四)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需在报刊、杂志、互联网、广播、电视上刊发(刊播)领导署名文章、答记者问、专访文章、公告、宣传专版(专页、专栏)的,应填写《湖南省建设厅对外宣传填报单》交厅办公室,报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联系,并配合主办处室或单位组织、策划、实施。

  第七条实行重要稿件送审制度。送审稿件的范围:

  ((一)采访本厅厅领导的新闻报道稿;

  (二)以省政府或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综合报道稿;

  (三)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新闻稿;

  (三)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章。

  上述新闻报道稿件中,综合性新闻稿件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厅长审定;专业性新闻稿件由业务处室负责起草,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采访厅领导的新闻稿件(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直接送本人审定。

  第八条注意事项:

  (一)未经规定程序和领导批准,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提供资料或出席活动。

  (二)未经规定程序和领导批准,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刊播)与我厅工作有关的新闻、公告、专版。

  (三)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突发性事件及敏感、热点问题。凡由厅负责处置的建设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其新闻发布由厅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处室、单位在接到各地关于发生市政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等的报告后,要严格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厅办公室通报。经研究可以公开报道的,厅办公室统一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处室、单位配合;未经分管厅领导同意,严禁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对外公布。

  (四)经批准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新闻记者的工作,不得拒绝采访,能够提供的资料或信息要及时完整地提供。

  第九条因新闻媒体原因出现新闻报道失实情况,厅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做好有关纠错和弥补工作。

  第十条加强厅属期刊和简报的管理。厅内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主办的期刊,一般不得标注省建设厅主管,须标明省建设厅主管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按照精简简报、提高简报质量的原则,处室一般不自办简报;须办简办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每年由办公室商计财处提出年度宣传工作经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报厅党组审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湖南省 建设厅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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