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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8-06-19 09:12    【  【打印】【我要纠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

  (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

  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原有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顺应农村人口、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统筹村镇自然条件、历史沿革、村庄规模、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为目标,合理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体系和数量,形成中心村和基层村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构建人口相对集中、土地利用集约、生产生活方便和生态安全的村镇空间结构。

  3.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规划纲要提请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依据纲要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经省村镇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提高镇总体规划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镇总体规划质量。

  1.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镇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区域龙头”,总体规划编制进度要加快,规划质量要进一步提高。2010年全部完成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完成60%以上。

  2.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也可对镇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3.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和修改后的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快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进度

  1.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依据,需要加快编制进度,保障规划质量。2010年全部完成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完成35%以上。

  2.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要求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按照“建设中心村、整治基层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保护历史文化村”的原则,以县或镇为单位,统一编制区域内村庄规划。县驻地、园区驻地、镇驻地、的村庄(以下统称“城中村”)要按照城镇社区的要求进行规划编制;中心村要增强聚集和辐射能力,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配套;基层村要重点做好村庄整治,搞好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特色村要因村制宜,突出自我发展能力;规模较小、位置偏远的弱小村,要逐步向中心村迁移。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庄现状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编制新建、改造、环境整治、规划控制等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明确整治的重点和时序,明确组织方式和费用分担方式,为村庄整治打好基础。

  3.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四)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力度

  1.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建设用地、发放建设项目许可证件的法规依据,需要尽快编制。到2010年底,115个国家和123个省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全镇区,一般镇达到50%以上。2008年国家和省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达到20%以上:“城中村”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成片开发的片区、重点地段和主要街道,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2.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研究城镇设计,论证控制条件、控制要求与控制指标,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下提供更多、更重要的引导和调控工具,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水平。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提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空间尺度与环境要求等;对城市设计构想的重点区段,作意向性的形体规划。

  (3)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5)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防灾措施与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定要明确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3.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据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和发放建设项目许可证件。

  4.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规划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村镇规划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镇规划建设扎实推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镇规划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县(市、区)和镇(街道)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村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抓好县(市、区)和镇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驾驭和领导村镇规划的能力和水平。村镇规划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二)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村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的编制需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规划设计单位,并对规划内容、深度等提出技术要求,严把资质审查和规划成果评审关。其中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要将有效资质副本和盖章复印件报省村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提高县域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质量。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国家和省重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省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省辖市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由县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市、县成立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上述村镇规划技术评审工作,规划技术评审要由7人以上评委组成。严格规划项目招投标,省、市建设规划相关技术人员要指导评标,确保招标公正和质量。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无资质、越级承担规划项目的,要分别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规划设计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村镇规划的管理。加大村镇规划效能监察,保障村镇规划有效实施。严格村镇规划审批程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报批。逐步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村镇规划电子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按照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制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豫建村镇〔2008〕19号)的要求,建制镇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村庄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严禁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村镇规划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村镇规划举报、投诉和督查制度。县和镇两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执行情况。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力量,行政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任兼职协理员。

  选址意见书作为法定审批项目和划拨土地的前置条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在法定的时间内对其申请作出答复。对于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选址,应当说明理由,给与书面答复。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以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国家级的重大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四)加强村镇规划的督查指导。省辖市和六个全扩县每年对各县村镇规划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县要健全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村镇规划工作健康发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河南省 建设厅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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