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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定

2007-01-01 08:31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实施《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实施《项目手册》的指导、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手册》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与《项目手册》备案相关的工作,并协助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过程的重要资料,是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报验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资质等级核定、企业和项目评优进行考核,并记载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项目手册》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的15日内,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和建立该项目的《项目手册》。

  每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一式四份,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一份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特区)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另外两份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分别报市(州、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存档。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及时、真实地记录在《项目手册》中,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5日内、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项目申报综合验收时必须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验核程序和要求由各市(州、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每年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前30日内送省建设厅验核。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项目转让或其它原因终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项目手册》送交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让人应继续建立该项目的《项目手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手册》中,必须如实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一)项目前期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拆迁、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二)工程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计划、实际完成投资等方面的情况,施工发包、监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款支付的情况等内容。

  (三)项目竣工情况。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综合验收情况;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规划认可情况;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情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委托前期物业管理等情况。

  (四)开发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转让、联建、开发经营过程的主要情况,房屋抵押及贷款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情况。包括商品房预(销)售情况;委托代理销售情况;维修基金缴纳;售房价格情况;购房按揭、公积金贷款情况等。

  (六)其他情况。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取得各项行政许可的情况,重大投诉的整改处理情况,受到奖励或处罚等开发经营行为方面的情况,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变更行政许可内容、开发建设方式、规划设计等,必须在报原批准机关、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将变更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第十一条办理《项目手册》验核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手册》及相应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核,并提出验核意见,并签注在《项目手册》中;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凡不提交《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间、范围、结果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在《项目手册》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手册》验核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手册》对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要重点监督规划设计和建设条件的执行和落实;及时查处和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第十四条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手册》后作出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或核准决定时,应查验该项目的《项目手册》。对未建立和实施《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督促其建立和实施《项目手册》

  第十五条《项目手册》只限本项目使用,不得伪造、随意涂改、出租(借)、转让。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后再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在建,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项目手册》制度。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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