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9 09: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村镇防汛抗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规划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项城市、中牟县建委(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108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防汛抗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开展村镇防汛抗灾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防洪救灾工作要求,认清形势任务,把握客观规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吸取以往局部地区洪涝灾害的深刻教训,通过集中排查与整改,进一步完善防洪抗灾、规避风险的措施,打好建设系统防汛抗灾主动仗,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近期防汛抗灾主要工作
(一)开展村镇防汛抗灾安全排查
1.排查范围与重点。排查范围为全省所有镇、乡、村庄(含基层自然村),以易发洪涝灾害的淮河流域和易引发泥石流的豫西、豫西南、豫西北山区,煤矿等易塌陷地区为重点排查地区。
2.主要排查内容。一是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镇、乡、村庄是否编制规划并批准实施,规划有否防汛抗灾内容;现状建筑是否存在违反规划随意占压河道、泄洪沟渠等问题。二是易发洪涝灾害地区的镇、乡、村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制定相应规避风险的措施。三是对以往曾因洪水、泥石流冲击造成房屋淹没、倒塌情况的重点村镇,通过对周围自然环境、地质地貌条件的全面勘察,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3.排查时间与方法步骤。排查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至7月20日。排查方法:以县(市)为基本普查单元,采取镇、乡、村庄“拉网式”普查与重点县(市)、村镇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步骤为:(1)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调机关干部、水文勘察与规划设计单位的专家和镇、乡村镇服务中心人员组成联合排查组,对辖区内所有镇、乡、村庄防汛抗灾情况进行进行安全排查;(2)对处于易发洪涝灾害的淮河流域和豫西、豫西南、豫西北山区,煤矿等易塌陷地区的市、县,进行逐镇、逐乡、逐村的“拉网式”排查,掌握防汛抗灾的第一手材料。
(二)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限期整改
各地在对辖区内尤其易发洪涝灾害地区进行全面安全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梳理,限期整改,消除各类隐患。对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充实完善。对影响防汛抗灾的重要问题和灾害隐患,区分不同情况,认真进行整改。对违犯规划尤其是占压河道、泄洪通道的违章建筑限期进行拆除,恢复正常地排水泄洪功能,对情况复杂、短期难以完成的,采取应急措施并拿出最终解决方案;对易发洪涝灾害地区的村镇采取防洪抗灾、规避风险的对策措施;对涉及多个乡镇、村庄或多个部门的问题,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协调解决。
(三)制定防汛抗灾应急予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防汛抗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日夜值班,值班电话和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我厅值班电话(传真):0371——68080801
2.建立灾情速报制度。发现洪涝灾害或重大险情、隐患危及村镇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单位及个人,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报告。凡村镇发生重大灾情及损失情况应在当日报至我厅。
3.完善险情巡查制度。处于易发洪涝灾害地区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并协助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做好辖区及隐患点的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及建设部门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明确防汛抗灾责任。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村镇防汛抗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地实际制定防汛抗灾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责任。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工作支持,迅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排查组,从组织和制度上保证防汛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确保工作效果。各级尤其是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深入镇、乡、村庄实地排查,摸清情况。对处于易发洪涝灾害地区的镇、乡,要组织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保证不漏一个自然村,不漏一个隐患点。对辖区村镇可能出现险情的重点部位和隐患点,及时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查防结合,确保村镇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配力量,把集中进行安全排查与重点防范结合起来,把做好防汛抗灾工作与抓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结合起来,确保村镇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年度村镇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村镇防汛抗灾安全排查与处理情况、村镇防汛抗灾工作总结,分别于7月31日前和汛期结束后书面报至我厅村镇建设处。
二○○八年六月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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