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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2-19 09:36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州、地、市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灵魂,是落实国家经济、技术、产业、节能、环保等政策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障的先导性、基础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渐增多。但在勘察设计的技术性、程序性、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一些差距,程度不同地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为此,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创新机制,明确责任,相互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向建设工程项目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宗旨,全面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按规定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

  ﹙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经核准的项目可研报告或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的需要。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建设工程设计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编制办法和计费计价规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2、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3、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

  四、进一步强化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一﹚国家出融资的各类项目、煤矿等资源开发型项目,项目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已经省有关部门节能评估的工业建设项目、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编制初步设计,其相应设计应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其中,国家出、融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以及非国家出、融资的矿山等资源开发项目,项目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规模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出、融资的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省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州、地、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其具体权限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应编制初步设计并报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出、融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审查,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初设审查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进行审查,并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设审查部门共同审批。

  ﹙三﹚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审查,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

  ﹙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政策性审查由审查部门组织消防、环保、卫生、安全、节能、财政、规划等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由审查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或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

  1、初步设计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计划投资的规模和内容。

  ⑵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⑶是否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的要求。

  ⑷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标准、抗震、文物保护和人防要求。

  ⑸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2、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⑶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⑷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是否科学合理。

  ⑸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

  ⑹工程勘察、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⑺工程设计是否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⑻工程勘察、设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备案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与备案的,设计单位不得交付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和工程标准、规模、功能、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三﹚符合本通知编制初步设计要求但总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其设计质量工作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总投资在50万元至300万元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可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代替初步设计,其初步设计内容和施工图设计可合并审查,审查工作由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组织。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超出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一般限制的,应当提供超限设计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重大和技术复杂的超限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六、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工程建设

  ﹙一﹚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定,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等)要使用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的格式、内容要符合我省有关要求,并经过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施工图审查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重点审核检验:

  1、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和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要求全部完成了建设内容。

  2、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设计变更是否经过原审查部门的批准。

  3、建设单位是否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及时交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并按图施工。

  七、依法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行为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执业资格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工作周期。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八、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同时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管,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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