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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转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2008-06-19 09:28    【  【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规[2008]20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规效能办[2008]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http://www.mohurd.gov.cn/cxgh/)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按《通知》及2008年全省规划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自检自查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准备考核资料

  各市(地)、县要认真对照《通知》考核内容(《通知》附件2),认真填报并准备相关辅证资料,要做到行文规范、装订整齐。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有市、县规划部门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

  2、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在近期规划图上标注已经编制完成控详规划的区域范围分布情况(A3纸);

  3、以本市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指导意见;

  4、市、县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

  5、各项制度文件: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城市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规划听证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与查处制度、违反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等。

  各县(市)规划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上述材料于7月5日前报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

  (二)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除提供前款要求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地及所属市县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考核报告。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地及所属市县规划效能监察开展情况的总体评价;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计划、方式、以及取得的成效;各项具体工作推进情况评价,应对本地区绩效考核表(《通知》附件2)中所列“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等七项内容中每项内容开展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评价意见、存在问题、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等四部分内容。

  2、各市地(含所辖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3)。

  地级市(行署)要做好对所辖市、县的自检自查及指导工作,并汇总所辖市县的材料于7月1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规划处)。

  三、积极整改,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各地要根据绩效考核表及省建设厅要求,妥善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应仔细对照《通知》附表2及本文件要求,对所缺制度、文件或暂时不能完成的事项要做出说明,并在本次填报之后立即进行整改。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要随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抽查;另外还要对各地自查自究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中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深入总结,对好的经验组织学习交流;同时,还要抓住几个反面典型,广为宣传,并予以通报批评,共同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检查完成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把检查结果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另外各地还要做好迎接建设部、监察部对部分省、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抽查的准备。

  (二)10月30日前,各地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总结。各市地及所辖县(市)的总结报告及考核表,由各地(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其他事宜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全省规划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主要依据;凡未按《通知》及本文件要求上报自检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其地(市)及所辖市(县)将不能参加年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凡发现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略)

     2、市、县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统计表(略)

     3、地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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