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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庄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草案)

2008-06-02 20:2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省内乡、村庄规划的规范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的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乡、村庄规划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乡村规划管理,合理配置乡村空间资源,安排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指导农业生产设施布局的依据。

  乡规划是指乡政府驻地规划和乡域规划。

  第三条编制乡、村庄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乡、村庄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章 乡、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规划的审查与报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组织编制乡、村庄规划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方案可以会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在报送审批前,乡规划应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的乡规划成果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村庄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审的村庄规划成果应附具讨论情况。

  第九条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乡规划报送审批前,乡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乡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向村民公示。

  第三章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成果要求

  第十二条乡、村庄规划期限一般十至二十年,近期规划三至五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空间远景提出长期安排。

  第十三条编制乡、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的情况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四条编制乡、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地方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乡规划的乡域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乡和乡政府驻地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现状,评价乡和乡政府驻地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乡和乡政府驻地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乡和乡政府驻地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乡和乡政府驻地产业发展结构、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确定乡域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乡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预测乡域人口。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乡域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人口发展策略。

  (五)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职能、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乡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乡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乡域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教科文卫、垃圾收集等。

  (九)提出乡域防灾减灾、卫生防疫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涉及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乡域空间管制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乡域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乡规划的乡政府驻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包括农牧业生产及配套服务设施、居住、交通、公共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

  (二)提出道路系统建设与控制要求。包括道路系统的平面及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

  (三)明确各项公用工程配置和建设要求。确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管线的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四)明确历史文化、传统特色保护的要求和措施。确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历史文化与传统特色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五)明确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能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六)提出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的要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环境卫生与防疫系统等。

  (七)确定建设容量,提出景观风貌建设的原则要求。

  (八)安排分期建设时序,对近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和估算。

  第十七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要进行村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的评价,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现状,提出村庄发展的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村庄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村庄产业结构、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方案。

  (三)划定村庄规划区范围。

  (四)预测村庄人口。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的人口数量,确定人口发展的策略。

  (五)明确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六)确定各项建设要求与用地布局。包括住宅、畜禽养殖场所、文体设施、医疗卫生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

  (七)确定道路系统。包括道路系统的平面及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道路红线宽度与断面形式。

  (八)明确各项工程设施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工程设施等的建设要求及其线路走向、敷设方式。

  (九)确定环卫设施的配置和建设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分布、规模。

  (十)提出村庄防灾减灾的要求并作出具体的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防疫等设施的分布、规模和建设要求。

  (十一)安排分期建设时序,对近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分析和估算。

  第十八条乡、村庄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图件和规划说明书。乡、村庄规划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至1:2000)至少应当包括村庄(乡政府驻地)综合现状分析图、村庄(乡政府驻地)用地布局规划图、村庄(乡政府驻地)道路系统规划图、村庄(乡政府驻地)工程设施规划图、村庄(乡政府驻地)环保与防灾规划图、村庄(乡政府驻地)近期建设规划图,乡规划至少还应当包括乡域村庄分布现状综合分析图、乡域空间管制规划图和乡域村庄发展布局规划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根据需要,除规划说明书外可编制规划文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农场、林场、牧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吉林省 乡村庄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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