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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2007-11-07 10:26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州(地、市)水务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一些城镇供水管网逐步得到改造,新建工程中实施节水措施,城镇节水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滞后、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水资源,提高城镇用水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以及近期国家和我省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节水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城镇节水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人口密集的西宁、海东等湟水流域城镇是资源性缺水地区,不少城镇水资源欠丰,取水年限有限;藏区一些城镇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供水设施投入不足,成为设施性缺水城镇。水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必需的基本资源之一,城镇供水状况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城镇节水的重要意义,把城镇节水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着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保护、科学管理的用水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强化建设项目节水审查管理工作。城镇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确保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于不采用节水器具或节水措施不配套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对工程竣工验收时达不到节水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三、逐步推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科学下达用水指标,实行定期考核,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量按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的指标规定进行控制考核,积极实行阶梯式水价。严格限制城镇供水范围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城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并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单位自备井水源。

  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严禁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用水器具。按照《青海省建设厅技术公告》(2005年8月),严禁在民用建筑中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九升的坐便器,严禁在住宅建筑中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加快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步伐,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要列出更换、改造计划,制定具体措施,限期实施改造。

  五、努力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在对供水管网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要控制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范围内。对于超过漏失率要求的城镇供水管网,要制定计划,加快改造,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六、鼓励城镇污水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的城镇,要规划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逐步提高再生水的供应能力,实施污水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进行中水设施建设,在新区建设中同步配套建设回用水管网。积极开展雨水利用工作,在广场、小区、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推广采用渗水地面。发展城镇节水型绿化,城市绿化要选用涵养水源、耐干旱型绿化品种,多种乔木,少植草皮,优先使用再生水进行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七、开展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各种节水宣传活动,以转变居民落后的用水观念和用水习惯,提高节水意识,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大力宣传和推广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实用方法和措施。鼓励各地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等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等创建活动,严格节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水利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延伸阅读: 青海省 城镇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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