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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

2007-11-05 09:37    【  【打印】【我要纠错】

辽宁省建设厅辽建[2007]300号

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参加审验。

  二、审验内容及结论

  重点审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变动情况以及2006年度企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资质审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人员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审验结论为合格;

  (二)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80%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审验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

  1、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80%的;

  2、过去一年内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资质审验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三、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须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电子数据一份,并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审验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等原件。资质(含增项资质)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等方面的企业须填写《建筑企业资质审验检查表》各一份。《建筑企业资质审验检查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验申报系统》可由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获得。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1、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验材料。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验企业申报材料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情况,并提出企业资质审验初步意见。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2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审验初步意见上报省建设厅,并附《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附件1)、《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附件2)以及汇总后的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数据;

  4、省厅将根据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对企业资质做出审验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记录栏内。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厅局审核后做出结论。

  附:1、企业资质审验登记表(略)

    2、企业资质审验汇总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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