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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草案)

2008-06-02 20:29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由县改设的市区)的县、市、市辖区域(以下统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与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县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协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指导镇、乡、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落实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长远目标、基本对策和城乡空间远景布局提出安排。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前,应当责成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规划纲要和编制规划成果两个阶段。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明确城镇化目标,规划的原则和重点;提出县域村镇合理发展与城乡空间布局调整的初步方案及其他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一)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由县级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前,应当对影响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城镇化和村镇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二)依据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四条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在确认有必要修改的情况下,责成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级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有关乡镇政府、公众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

  第十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编,应当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在确认有必要修编的情况下,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修编。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视同新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审查与报批

  第十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县级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和县级人民政府报批的规划成果,应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过程和对各方面意见吸收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将规划成果提交本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域专题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专项规划。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九)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按照本省区域发展战略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县(市、区)在区域城镇化与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村镇发展的支撑条件,研究提出县域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综合分析影响本县(市、区)村镇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增长和流动趋势、县域城镇化和村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研究提出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条件,研究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县域城乡空间和产业布局,村镇居民点体系方案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原则与策略,县域综合交通和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建议,需要从县域层面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相邻县(市、区)共同解决的有关布局问题。

  (六)按照保护资源环境和优化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的要求,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管制内容和管制原则与措施,提出管制分区的初步方案。

  第二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全县(市、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城镇化发展质量及相关指标,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村镇协调发展政策;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县(市、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不同区域的城镇化引导政策。

  (二)明确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

  (三)明确县域村镇空间布局。包括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县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村庄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明确与村镇空间布局相协同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县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以公路为主的县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

  (五)明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布局的原则和规划要求,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村庄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要求;县域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等。

  (六)明确空间发展管制分区和管制要求。包括各类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划定原则、管制要求和区域划分,实现空间管制的途径和机制。

  (七)明确对镇、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综合提出各镇乡在城乡协调发展、村镇空间布局、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发展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明确规划落实和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包括分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促进城乡统筹和村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与实施的手段、途径等。

  第二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附有明确主要建设用地类别规模的县域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纸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

  (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

  (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

  (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

  (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

  (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

  (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

  (九)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吉林省 村镇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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