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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2008-05-09 09:46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不断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稳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青海省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青建政〔2007〕310号)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旨在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更新、补充、拓展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青海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选择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学校作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和管理继续教育定点单位的实施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有效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需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尚未注册的,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自签证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必须到注册中心选定的培训学校参加培训。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已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九条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以下情况可以累计计入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

  1、按要求完成自学规定的选修课程内容,按时完成并上交作业或自学报告,经注册中心根据作业或自学报告内容审定合格者,计60学时。

  2、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3、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且是第一作者,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4、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奖项等),须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送注册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选修课学时。参加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省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注册中心出具证明。

  第十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注册中心统一印制。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青海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个人自学选修课程累计达到60学时,经注册中心审定合格者,由注册中心定期发文公布选修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二级建造师应当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青海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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