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20 10: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验收工作,确保过渡安置房工程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过渡安置房工程验收方式包括总体验收、项目验收。总体验收是指对援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所有过渡安置房的验收;项目验收是指对援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一个具体工程地点所包括的过渡安置房的验收。
二、总体验收由甘肃省建设厅会同援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援地区市(州)政府实施。总体验收可以分批次进行,总体验收以项目验收为依据。
三、过渡安置房建设工程验收拨款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总体验收单确认质量合格的过渡安置房数量为依据。
四、过渡安置房工程的保修期为半年。保修期内的保修服务由援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保修期外发生的维修服务由受援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甘肃省建设厅应会同援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验收,确保及时交付使用。
附件1
甘肃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质量总体验收要点(暂行)
为保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项目建设质量,为过渡安置房项目建设后期拨款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要点。
经甘肃省建设厅、援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援地区市(州)政府同意,符合下列要求即可进行总体验收:
1、项目验收材料齐全。
2、建设过渡安置房的板材应是国家或省市认可批准的厂家产品,并由施工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3、过渡安置房主体结构符合要求。
4、过渡安置房抗风符合当地要求,防火、抗震基本符合要求。门窗开启灵活,通风、防雨、防水、防雷等基本符合临时建筑标准。
5、内部照明用电基本符合受灾群众要求。
6、场地排水设施基本齐全,排水通畅。
7、垃圾处理及公共卫生间设置基本符合防疫要求,便于日后粪便处理和管理。
8、交通道路因地制宜,便于普通车辆通行。
附件2
甘肃省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工程总体验收单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地点 | 市(州) 县(区) | |||||||
援建地区 | 省(市) 市 | 项目数量 | 个 | |||||
总居住套数(套) | 套 | 总居住面积(㎡) | ㎡ | |||||
集中供水点 数量与总面积 (个/ ㎡) |
个 ㎡ |
垃圾收集点 数量与总面积 (个/㎡) |
个 ㎡ | |||||
诊疗所数量与总面积(个/ ㎡) | 个 ㎡ |
公共卫生间数量与总面积(个/㎡) | 个 ㎡ | |||||
小学 | 数量 | 个 | 间数 | 间 | 面积 | ㎡ | ||
中学 | 数量 | 个 | 间数 | 间 | 面积 | ㎡ | ||
其它 (公共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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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1.项目验收材料: 齐全□ 不齐全□ 2.板材质量合格证明材料:齐全□ 不齐全□ 3.主体结构: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4.安置房的防火、防震、防风、防雨、防雷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5.内部照明用电: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6.场地排水设施: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7.垃圾处理及公共卫生间设置: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8.道路交通: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9. 其它: | |||||||
所在地区州 市政府意见 |
验收人签字: (公章) | |||||||
甘肃省级建设 主管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字: (公章) | |||||||
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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