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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8-06-07 09:40    【  【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安[2008]20号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建设部内部明电《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8]58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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