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1 09: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房[2008]28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未建立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和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资本金由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款必须通过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收取,并由预售款托管机构监督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预售款专用存储账户外收取预售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与商品房预售款托管单位签定托管合同并开设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一个商品房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预售款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款托管机构由各级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或委托设立,商品房预售款托管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2005年以来,按照黑建房[2005]7号文件要求,我省各大中城市相继建立和开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系统,对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要求各市(地)在今年年底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联机备案系统,并将商品房开发项目全部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管理,其他县(市)的联机备案系统最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开通使用。
四、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评定制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诚信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并(于每年的二月)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全省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并在“黑龙江建设网”和“黑龙江房地产网”上公示。具体评定办法由各地市制定。对诚信评定等级差、社会信誉不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不许承揽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跨区经营等手续,问题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地都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信访档案,对经核实确因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信访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对其在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实行追究制。信访问题未妥善解决的开发企业,不得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禁止重新申办或入股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建立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对房地产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信访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房屋拆迁、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年终要形成巡查报告,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年度审查的主要依据。
七、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手册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管。对不建立开发项目手册或不及时按照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八、严格房地产市场“五证、两书”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五证”、“两书”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强制使用国家统一版本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项目审批。
九、强化房地产营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要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业务培训合格,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十、严肃企业开发经营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资质证书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企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30日内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属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许进入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经营活动,各市(地)、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无条件予以备案。暂定资质和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不允许跨区经营;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在省内市(地)间跨区经营,由市(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二级资质房地产企业可以跨省经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准入、准出证明。
各地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及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强化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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