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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7-19 14:48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 2006年3月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就位以来,大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资质就位工作。未按时参加资质核查就位的咨询企业,原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止2006年12月31日。

  二、《办法》实施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继续有效。甲、乙级资质标准执行《办法》; 暂定级仍按《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资质标准执行 .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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