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9 14: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 2006年3月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就位以来,大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已完成资质就位工作。未按时参加资质核查就位的咨询企业,原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止2006年12月31日。
二、《办法》实施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继续有效。甲、乙级资质标准执行《办法》; 暂定级仍按《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资质标准执行 .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