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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2006-08-22 14:44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工作,经研究,将全省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将目前省与市(州)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变更为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事权划分分别收取费用,并将收费纳入建设项目监管程序。

  二、凡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收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取;凡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实行一事一缴,由中标企业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缴纳;

  三、非招标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合同价缴纳;

  四、不招标或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零星项目或修缮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时核缴;

  五、竣工结算与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差异,在每年进行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核验时进行清算;

  六、缴费费率标准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 [2001]585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的通知》(甘价房地[2001]157号)中规定“按建安工作量的1.5 ‰ 收取”;

  七、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省建设厅原《关于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测定费收取范围的通知》(甘建价[1997]027号)一文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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