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3 15: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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