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3 18: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标[2008]10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建标[2007]126号)的安排,我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2000年及以前的共199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3项,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6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1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08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于2008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部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08年10月1日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现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及时予以修订。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网址:www.mohurd.gov.cn)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网址:www.ccsn.gov.cn)查询。
附件: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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