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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政府-中卫市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008-06-26 11:59    【  【打印】【我要纠错】

  中卫市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的监督,打造阳光工程,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监督原则

  坚持主动监督。监督人员要提前介入,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坚持全程监督。对已确定的监督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公开、公正、公平的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坚持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政府投资、国债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监督与问责相统一。

  第二条 监督形式

  (一)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对确定实施监督的建设及采购项目,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联合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二)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由监督领导小组与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督小组签订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廉政责任书。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材料的审核备案

  1、立项批复性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审核投资概况,资金来源及建设主体。

  2、建设审批性资料: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审核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招标性资料:招投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及评标定标办法。主要审核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的科学严谨、完备和充分性,评价标准和评标定标办法的科学性、有效性,防止飞标、串标、陪标,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4、其他资料:开工前设计变更的认证资料、开工后项目变更意见等有关领导对设计变更的批示和竣工后质监部门的工程验收报告等。主要审核设计和变更的合理性和设计变更手续的健全性。

  (二)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

  1、征地拆迁:对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方式、标准及丈量数据进行审核,采取张贴公告、随机抽查、实地丈量复核等办法进行监督。

  2、施工签证: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对需要进行变更单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监督小组进行实地复核认证。

  (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监督

  1、标底制作的监督:监督小组派人员参与,并保证有一至两名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做到: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对标底制作工程量、套价计算进行抽查审核。

  2、招标或采购过程的监督。监督程序是否合法,评委组成人员是否合法,评委意见是否客观,评委打分表是否真实、有效,复核评标、定标记录是否正确。

  第四条 监督职责

  (一)监督小组的职责

  1、监督小组成员单位所派出的人员应服从监督小组负责人的领导,分工协作,各把关口,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参与上述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并以建设项目监督小组建档备案,有些资料成员单位可分别复印备案。

  2、监督小组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无立项批复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不符合程序等问题,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制止其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对复核出的高估冒领、执行标准不统一、工程量不实等的问题,有权进行改正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理。

  3、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要求,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意见、建议,并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同时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查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1、建设单位必须于招投标或政府采购5-10日前向建设项目监督小组提供本办法三条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主动接受监督。并与监督领导小组签订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建设单位必须于5日前提供三条(一)款的资料;3日前提供三条(二)款的资料;当场或事后3日内提供招标或政府采购评标定标结果资料;工程验收后,5日内提交质监部门的工程验收报告。

  3、主动接受监督小组监督,执行监督小组做出的有关决定。如不按期提供资料造成监督不到位,贻误工期等的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条 监督程序

  (一)项目立项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必须按照职责要求及时将项目文件资料以及申请成立监督小组的报告等资料送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以便及时成立项目监督小组,确定监督事宜。

  (二)项目招标监督。严格执行《中卫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已确定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前5日将招标的各种文件送监督小组审核,由监督小组确定如何制作标底等事宜,否则,不能招标。

  (三)项目实施监督。监督小组要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要求,定期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查看项目进展、资金运行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四)项目变更监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意见,监督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如变更量较大,监督小组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变更报告等文件资料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监督纪律

  (一)项目监督小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政治、组织、工作和生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忠于职守。

  (二)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塑造良好形象。

  (三)要提高工作效率,在建设项目监督中,既要坚持原则、按程序办事,又要支持项目建设单位的工作,不推不拖,相互配合。不能因效率不高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实行责任追究,监督人员及项目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将严肃追究责任。

延伸阅读: 宁夏 中卫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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