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单位须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网络”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公司信誉好、职业素养好、服务质量好、经营业绩好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直单位原则上要委托武汉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采购项目,必须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购买本国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 为了鼓励诚信经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武汉市信用企业”和本地驰著名商标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
第五条 为加强对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规模采购效益,节约财政支出,对公务车、计算机等大宗、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期集中采购制度。
办公用计算机要逐步实行标准配置(标准另定),集中统一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结果、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委托代理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宜。
第七条 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与审核政府采购文件相分离;编制、审核政府采购文件与组织开标、评审相分离;组织开标、评审与抽取评审专家相分离。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市直单位的项目需求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书范本,编制规范的公开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拟定项目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所有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应当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公开。
第九条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售前,代理机构应先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核,评审专家从“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承担采购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再参加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审专家组在审核采购文件时,主要是审核商务、技术条款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条件等,并将审核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市直单位应将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采购办审核、备案。
第十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特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必须体现公平和保证充分竞争。
第十一条 应该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市直单位、代理机构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采购项目需分项或分包实施的,在公开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
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征集投标人,市直单位、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投标人。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询价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50%-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市直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代理机构在市采购办监督下,从“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
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
市直单位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市直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集中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准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现场。
市直单位代表除一人参加评审委员会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前,应先签署《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内容包括: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公正履行职责,对自己的评审行为负责,遵守保密纪律,不私自透露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按规定参加对供应商的质疑或项目的复审工作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给评审委员会成员遵照执行。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提出独立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结果由代理机构负责复核、登记,复核人员须两人以上,并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如发现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审、计分的,代理机构必须要求评审人员进行书面澄清和说明。
价格分值部分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其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审核签字。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七人以上的,其评审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费。对评审委员会以外人员不得支付评审费。
第十八条 对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填写《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对评审专家评审工作情况作出具体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填写《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反馈表》,对采购文件的制作、技术参数的设置、评审分值的分配及项目组织情况等作出具体评价。采购活动结束后,随采购文件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委员会编写的评审报告送市直单位。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要书面答复质疑,并将质疑情况报市采购办。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有关专家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对于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还应邀请专业机构进行验收。不得提出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要求,不得无故拒绝验收。市财政部门对验收情况组织抽查。
市直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合同确认手续,同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