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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安徽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8-05-15 15:5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规[2008]87号

各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2008年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6月底前各市要对照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对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第二次评估,在7月5日前将评估报告报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7月-9月,省建设厅与监察厅将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调研、检查。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省建设厅与监察厅将对各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先进市、县与先进单位。各地在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中的经验、做法等,请及时报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省建设厅联系人:城乡规划处,程代英,0551-2871509

  邮箱ahcsgh@126.com

  省监察厅联系人:执法监察二室,瞿会明,0551-2609110

  附件:2008年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2008年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按照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2008年,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是通过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规划意识;通过加快制定《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推进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建设;通过强化行政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通过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使城乡规划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提高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规划意识

  《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有关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城乡、区域统筹原则、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原则,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强调了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的规划编制责任,严格了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强化了法律责任。全省各级规划行政等部门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学习、宣传《城乡规划法》,提高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规划编制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各级领导依法行使规划管理权力意识。

  二、加快配套法规与制度建设,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建立

  加快制定出台安徽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落实情况核实办法等办法,研究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城市规划督察员分片定点巡查制度,推进市向所辖县(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各地要依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批、修改、许可行为,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加强行政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法》实施与有关政策落实

  加强上级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与规划主管理部门实施《城乡规划法》的监督检查,今年内重点检查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程序与有关规划许可行为规范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情况,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城市规划公示制度、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等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届政府任期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公布情况等。

  四、加大规划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全省城乡规划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和受理群众举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严肃查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规划建设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认真查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和保护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建设的案件;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和侵占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案件。

  实行查处案件统计上报制度。各地已查处的案件,凡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向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查处案件中,涉及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告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2008年 全省 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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