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专[2008]33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共同组织领导。报考资格审查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2008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11月8、9日进行,具体安排为:
11月8日
上午9:00—11:00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2:00—4:00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11月9日
上午9:00—11:00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2:00—4:30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做答;其他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及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条件:2002年12月18日前(《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两个科目。
(三)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四、报名方法
(一)报名时间:2008年5月29日至6月13日。
(二)首次报考考生报名方法:
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购取《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卡》。如实填写填涂表卡,并按格式贴好本人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目内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和盖章后,再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地点: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电话:65375001)。
办理报名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案)。
2、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的工作年限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样式见附件)。
3、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还需免试科目规定的材料。
4、按规定填写填涂的报名表、信息卡。
5、近期同底一寸免冠正面像片3张。
(三)非首次报名考生的续考程序:
1、按规定填写报名表、填涂信息卡,按照格式贴好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免冠正面像片3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本人上次考试的成绩通知或准考证。
3、必须按规定填写、填涂档案号。
(四)所有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统一上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后予以准考(办理准考证)。
五、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发放
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请考生于2008年10月29日至11月7日,凭有效证件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六、考试收费
报考收费按琼价费字[1997]124号文有关规定:报考四科210元/人;报考三科185元/人;报考二科160元/人;报考一科80元/人。
七、教材征订
教材征订的具体事项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2007年考试教材书目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中国农业出版社印制发行)。
八、成绩公布
考后阅卷、成绩通知以及其他有关管理事宜,按人事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同志( ),在我单位累计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共( )年。
起止年月 |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专业技术职务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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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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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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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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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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