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2 08: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建委2008年工作安排,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自2008年6月1日起必须持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在京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开具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完延期的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在有效期内到指定银行加紧办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截至到5月31日,未办理完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的企业将按新进京企业重新办理备案。
二、各省驻京建管处对2007年市场评价“不合格”且已办理结转工程人员备案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定专人督促,确保其按规定尽快办理专用账户。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将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200号令)等相关法规文件进行处理,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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