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4 14: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法字[2008]274号
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
(一)许可权限
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市建委负责核对、汇总: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二级资质;
(3)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二)申报程序
5、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对、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及《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建委窗口。
6、由省建管局负责核对和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建委,具体受理申报材料的部门为“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建委窗口,同时一并上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档。
二、申请材料
7、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⑶企业章程;
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⑸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由省建管局和市建委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
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须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9、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
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10、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装订为第二册卷1,卷2……卷N.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1、由市建委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两套。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三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12、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3、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市建委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抽查。
申报材料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三、审查程序
14、市建委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建委具体审批程序为:
①受理资质申请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审查意见公示⑤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⑥材料会审⑦分管主任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⑨报省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15、由建设部、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建委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市建委的核对工作程序为:
①材料初审②材料复审③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④材料会审⑤分管主任审定⑥上报省建管局。
16、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其中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为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jw.nj.gov.cn),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为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17、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
四、日常管理
18、由市建委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市建委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⑴《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
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
19、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市建委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⑴申请补办的报告;
⑵《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http://jw.nj.gov.cn)网站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20、市建委将企业近一年内发生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是否予以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21、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并在事实查实认定后一个月内,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市建委,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市建委将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涉及资质处罚的,由查处部门在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市建委,涉及资质的处罚由许可机关依法实施。
22、市建委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5%。被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统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建委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五、资质证书管理和发放
2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的具体时间加注在资质证书正本的右下角和副本的备注栏中。
24、由市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的,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建委申请办理,但最多增加的数量不超过三本:
⑴申请增加副本的报告;
⑵《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副本。
25、市建委许可的资质,其资质证书格式由省建管局制定,市建委制证发放,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首页加盖“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章。自然信息变更在变更栏加盖“南京市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专用章”。
26、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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