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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8-05-06 10:56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规管[2008]1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建设部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要切实重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工作。

  做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强化城乡规划的效能监察,纠正在城乡规划实施进程中的违法、违规案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减少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的有效手段。因此,全省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工作。

  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范围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文件规定执行。即“发放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的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要坚持既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从严掌握的原则,认真做好拟发证人员的确认工作。

  三、申报程序

  各地在初步确定拟发放证件人员后,要认真填写《吉林省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申请人登记表》(见附件2),并按表中所规定的逐级审查程序审签后,由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于5月31日前(一式两份)报省建设厅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其中各类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由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各地在报送登记表的同时要附各市(州)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拟发证人员名单。

  四、考试

  为强化资格审查和持证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城乡规划监察人员的素质,省建设厅对各地报送拟发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要组织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以《城乡规划法》为主,结合《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相关内容。考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协助,考试具体事宜由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吉林省城市规划协会承办。考试的具体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考试通过者,由吉林省建设厅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

  五、联系人及电话

  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昌实

  电话:0431-82752356、13844985808

  吉林省城市规划协会

  联系人:赵林季

  电话:0431-82752508

2008年5月6日

  附件1: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2:《吉林省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申请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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