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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

2008-03-22 14:05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有关建材生产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各方的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使用、检测等各环节质量行为,培育扬优治劣的建材市场氛围,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材质量专项整治贯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长效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突出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查处,总结完善三个环节。通过专项整治,对查实的假冒伪劣、存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材生产企业吊销备案登记,清出上海建筑建材市场,并移送市工商、技监部门依法查处;处罚、处理,曝光、通报在建材生产、采购、检测、使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二、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2008年3月上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分别召开全市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各行业协会,各建材生产企业及施工企业管理大口单位会议,对本次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布置。

  各区(县)、专业质监站向受监工程布置专项整治工作,各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动员,布置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

  (二)自查整改(2008年3月中旬)

  各建材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并实施整改。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08年3月下旬)

  市安质监总站将组织本市质量诚信的大型骨干建设工程检测单位,组建建材监督抽测督查组,对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材料质量进行现场取样监督抽查,以查处伪劣建材及有关责任单位。

  (四)整治检查(2008年3月20日——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08年3月20日——4月10日)

  区(县)、专业质监站组织本辖区范围的建设工程建材质量监督执法大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受监工程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市构件质监分站组织预拌混凝土以及预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抽样检查覆盖面不少于本市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30%,并于2008年4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各行业协会于2008年4月1日前将行业内自律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市安质监总站。

  2、第二阶段(2008年4月11日——4月30日)

  市安质监总站根据第一阶段检查情况,组织会同各区(县)、专业质监站、骨干检测单位、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抽查,抽样检查合格率将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五)总结提高(2008年5月)

  总结交流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阶段成果,对劣质产品予以集中公布、销毁并禁止使用;对管理混乱质量低劣的建材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清出市场,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建材生产企业将移交技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建材使用问题严重的项目和企业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诚信档案。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建材整治重点

  1、钢筋、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水泥、砌体等结构性材料,建筑节能、防水、安装等功能性材料以及钢管、扣件等周转性材料。

  2、2007年被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上海九天钢铁有限公司(热轧带肋钢筋)、上海科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节能材料)、上海帛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上海海塑管业有限公司(排水管)、江阴市鑫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水管)等建材在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情况。

  3、2007年上半年55家现场质量检测不合格数量最多生产企业的建材产品处理跟踪情况。

  (二)管理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列入管理整治重点

  1、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

  2、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质量保证资料,备案证明和现场防伪验证单的。

  3、未按要求对进场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质量验收和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台帐的。

  4、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复试的。

  5、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前未向监理报审的。

  6、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及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

  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建设工程原材料质量检测的。

  8、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内部试验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连网上传的。

  9、施工企业未在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擅自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代为制作或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10、监理未按要求审查建材供应商和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未对进场建材验收、复试、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未建立建材监督台帐的。

  四、宣传与监督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效应,市安质监总站将邀请相关媒体进行全程报道,定期曝光并设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欢迎本市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假冒伪劣建材及时投诉与举报。

  投诉电话:54614788-4016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建设 工程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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