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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8-05-30 10:44    【  【打印】【我要纠错】

晋建审函字[2008]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精神,以及《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初始注册申请程序

  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先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如实填写基本情况、造价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等,并上传照片、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等扫描件,进行申请表网上上报,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两份,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注册受理部门

  所有申请人(包括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注册的申请人)的资料均需上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四、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单放,一份与申请材料2-9装订成册);

  2、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双面复印);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需要复印人事部章页、建设部章页、照片页、人事厅章页);

  4、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8、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并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10、申请人近期二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用A4纸粘贴,注明单位名称,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

  五、初审部门需提交的资料

  1、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上报函及初审意见;

  2、加盖初审部门的公章的汇总表(电子文档随上报文件一同上报,电子文档发至电子邮箱);

  3、申请人提供的全套资料,全部按初审部门的汇总表顺序排序(分成两份);

  4、企业提供的申请人照片单位装订成册(用A4纸粘贴,注明单位名称,照片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

  各初审部门对受理资料进行核查,有关原件查验后要加盖“原件已审核无误”章,审核人签署全名并签署审核时间,省建设厅视情况对原件进行抽查。

  六、受理时间

  各市受理时间:2008年6月9日—6月13日;

  各市上报时间:2008年6月16日—6月20日。

  七、初始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印章费50元。

  八、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厅综合处(政务大厅)

  联系人:马工

  联系电话:0351-3581190

  传真号码:0351-3580137

  电子邮箱:grzgzc@sxjs.gov.cn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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