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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6月30日截止报名

2008-04-22 17:2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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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河北考区)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08]2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河北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考试组织工作,邢承国副厅长担任河北考区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省厅土地利用处蔡博广处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商立荣会长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安石鑫为考区办公室具体负责人。

  河北考区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的报名审查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报名审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月16日前将函告河北考区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考区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统一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河北考区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将于5月5日开通,接受网上报名。

  省国土资源厅指定11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处)为辖区内报名点,具体负责报名审查工作。为不影响各设区市土地利用科(处)日常工作,办理现场审核全省统一时间定为6月10至6月30日。

  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名点报考。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报考人员上报电子照片要面部清楚,背景为蓝底。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于6月10至6月30日到所在考区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各报名点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8年7月8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报考人员汇总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河北考区办公室。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五、严肃考风考纪

  (一)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报名审查工作,提高审查人员整体素质,河北考区办公室将对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证件及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审查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下一年度报名点的资格。

  (三)应试人员考前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见附件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违反《考场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六、考试收费

  收费标准每科70元。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人:郝向战陈磊

  联系电话:0311-870374540311-87037454(传真)

  电子信箱:asx1688@sohu.com

  附件:1.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略)

      3.考场规则(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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