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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5月1日—7月20日报名

2008-04-17 17:3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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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土估协发[2008]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土地评估机构: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领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委员会决定事宜和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担。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承办“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在我区的考务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和准考证发放;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考区办公室负责人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会长杨金富担任,联系电话0951-5059619;联系人由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长宋艳萍担任,联系电话0951-5035374.

  二、报名事宜

  报名时间:2008年5月1日—7月20日

  报名地址: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银川市黄河东路91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楼内403室)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1.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区办公室报考;

  2.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5月6日开通,请考生抓紧时间进行报名。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直接到宁夏土地估价师协会考区办公室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7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宁夏为独立的1个考区,考场设在银川市,具体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收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91号)文件精神,宁夏考区的报名费、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人民币(含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和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刷、发放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的具体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联系人:刘燕萍

  电话:0951—5059603

  传真:0951—5059603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宁夏 土地估价师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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