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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转发监察等部委《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考核的通知》的通知

2008-05-26 14:53    【  【打印】【我要纠错】

吉建规管[2008]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搞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于推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强化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考核依据、范围、内容与标准、程序、总体要求等按建设部、监察部文件执行。

  三、各市(州)、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执法部门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搞好自查工作,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文字材料及所辖各县(市、区)的自查结果统一报于省建设厅城乡规划管理研究中心。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凡未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结果的地方和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所涉及的市(州)和县(市、区)将不能参加年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五、凡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省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同时一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信息简报》(第四十八~五十一期)转发给各地,供学习参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吉林省 城乡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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