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的概念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所辖区域或者特定区域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登记,也称土地总登记。
需要进行初始土地登记有下列几种情况:
(1)国家政权发生变化,土地所有制发生变革,政府需要对全国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2)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地籍资料严重失实混乱,需要通过初始土地登记,重新整理地籍;
(3)国家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表、卡、证和编绘的地籍图等地籍资料,是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在初始土地登记期间,所有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均应按照规定的登记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初始土地登记需要政府发布登记通告,划定初始土地登记作业区。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以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因土地权属、土地用途等事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连续性,掌握土地权属、用途的变化,依法进行土地行政管理。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一是土地权属变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二是土地用途变更,如城市工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因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耕地改为园地等。此外,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土地等级、使用者名称、地址变化的,也应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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