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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27日起公示

2008-04-07 10:2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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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27日公示

  房屋买卖合同将含划分意见书

  福州市房管局近日拟定《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8年4月27日起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0天,有意见或建议的群众,可向市房管局物业处反馈,电话:87505625。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该《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应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循共用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新建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建设项目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买卖合同包含划分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持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县(市、区)房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经规划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后,原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暂行办法》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过半业主同意可申请调整物管区域

  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经该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经业主大会决定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委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

  《暂行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维持不变。

  《暂行办法》施行前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且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立业主大会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对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区域,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县(市、区)房管部门书面提议,经房管部门确认无异议的,不再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管区域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对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在街道(乡镇)配合下,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划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福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27日开始公示):

  (一)处于同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可划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七)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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